如果當年引進M16生產線計畫實現,時間正逢中華民國建國一甲子,可能命名為國造60式步槍。
前篇提到,民國56年3月27日,國防部長蔣經國巡視聯勤總部,當時聯勤已在進行「建新十二號」案,準備引進美國設備自製M14(57式步槍)及M60(57式機槍)。蔣部長指示:「以M14步槍及M60機槍設備,先準備籌造M16步槍之計畫,俟政府有經費時,同時也能製造M16。」5月,國防部正式函令聯勤提報「M16步槍之預備製造程序及計畫。」
6月聯勤提出評估報告,表示正集中人力籌建「建新十二號」案,無法另行規劃產製M16生產,國防部同意暫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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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18步槍(圖片取自www.gunmart.net)
民國50年代中期,陸軍在美援協助下完成初步戰力提升與現代化,整編後的15個前瞻步兵師、6個輕裝步兵師、2個裝甲師,以及軍、軍團的砲兵、工兵等單位,大致達到二戰至韓戰時美軍相對單位的戰力水準。然而這些美援二手裝備畢竟已落後20年,對岸共軍也全面換裝俄系裝備,如何進一步提升戰力,成為下一階段的目標。
當時陸軍單兵輕兵器有M1步槍、M1903步槍、卡賓槍、M1918A2自動步槍、湯姆生衝鋒槍、M3衝鋒槍等同時存在於部隊,落後「突擊步槍」及「步兵武器系統」的世界潮流甚多;性能也不如共軍已普遍配發的「56衝」(仿俄造AK47)及「56半」(仿俄造SKS)。
民國54年初,參照明德專案德國顧問團團長孟澤爾 將軍(Oskar Munzel)的建議,陸軍函請參謀本部同意向外採購20枝「斯特密 」式步槍,以供評估。「斯特密 (Cetem)」步槍源自於二戰末期德國的StG45,戰後西班牙斯特密 (Cetem)公司繼續研發,經重建的西德國防軍選用為制式步槍,並在西德H&K公司製造,定名為G3突擊步槍。
不清楚評估「斯特密 」步槍案後續發展如何,但證明陸軍已經開始思考下一代的制式步槍。
民國56年3月27日,國防部長蔣經國巡視聯勤總部,當時聯勤已在進行「建新十二號」案,引進美國設備自製M14(57式步槍)及M60(57式機槍)。蔣部長指示:「以M14步槍及M60機槍設備,先準備籌造M16步槍之計畫,俟政府有經費時,同時也能製造M16。」 5月,聯勤60兵工廠提出「美造五.五六公厘系武器檢討」報告,比較M16、AR-18及「史通納63」(Stoner 63) 3種步槍的製造技術與性能諸元。當時聯勤沒有Stoner 63樣槍,所以是以書面資料評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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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撤退來台,逐漸重整軍備,最初幾年部隊都是大陸來台的官兵,台灣籍的役男只有部分接到補充兵或常備兵的徵集令,常備兵服役2年,補充兵則是入營4個月新兵訓練後即返鄉,之後不定期教育召集或臨時召集時,再入營短期服役(時間長短不一),因此稱為補充兵員,簡稱「充員」。請參閱http://andro0918.pixnet.net/blog/post/163015628-%E5%85%A5%E4%BC%8D%E6%A2%AF%E6%AC%A1%E8%88%87%E6%96%B0%E5%85%B5%E8%A8%93%E7%B7%B4
目前查到的資料,民國45年之前,不定期徵集的常備兵有3期,補充兵則有4期。
此外,民國40年開始,大專畢業的男生要入營接受預備軍官訓練。
民國45年1月起,台灣開始普遍徵兵,及齡役男依抽籤兵種,分梯次入伍接受新兵訓練後,分發各部隊服役2或3年。
普遍徵兵的基礎在建全的戶政與役政制度,過去在大陸沒有完整的戶籍登記,所謂徵兵,其實是招兵與抓兵;也有規定名額由各地攤派,或是所謂「抽壯丁」,1家有2個以上成年男子,須有1人當兵,也有每3家、5家自行協調出1名壯丁當兵。台灣在日據時期即已建立完整嚴密的戶籍登記制度,政府遷台後繼續維持,也因此才有推動普遍徵兵的基礎。
大陸時期的壯丁入伍後,有些會集中訓練,有些直接分發基層班排,跟著老兵邊做邊學,沒有一定做法。民國44年7月,陸軍在台灣各地成立9個「新兵訓練團」,準備負擔45年1月開始普遍徵兵的新訓任務;46年1月改稱「新兵訓練中心」(另設有砲、工、裝新訓中心),在美軍顧問的協助下,引進美式新兵訓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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