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陸軍部隊只有個別單位自取代號或自訂隊徽,並無一致的作法,官兵的階級章都掛於衣領而無臂章。民國48年1月1日,參謀本部下令7月15日前各單位須全面配戴官兵團體臂章,以增進部隊團體精神與官兵榮譽感。各單位臂章圖樣均須呈報國防部統一核定,並配帶於左臂(金馬外島駐軍後為保密,54年5月起改為在外島時不配戴,澎湖駐軍則於55年初起不配戴),士官兵階級章則配戴於右臂。同一時間各部隊也選訂榮譽代號,以配合團體臂章的圖樣設計。
抗戰前的民國25年曾制定陸軍各單位臂章式樣,直接以文數字列出番號,而沒有代號或圖樣。圖中的新10D(新編第10師)與後來台灣的步兵第10師沒有淵源關係。(圖片來源:國史館)
在48年7月全軍統一配帶團體臂章之前,已有部隊配掛隊徽臂章(通常出現於軍便服或軍常服)。圖中為美軍太平洋地區總司令戴克上將(圖右)於47年初來台灣,由國防部長俞大維(中間戴墨鏡與大盤帽者)陪同,參觀正在進行前瞻步兵師編裝實驗訓練的步兵第19師,最左邊的19師軍官軍便服右臂上即配帶19師「虎軍」臂章(紅圈處),而且是圓形,而非48年後統一規定的左臂上掛盾型團體臂章。(圖片來源:勝利之光月刊,民47年3月)
48年起三軍配戴的團體臂章(又稱部隊章),原來規定三年一屆,也就是每三年要重新設計新圖樣報請核定。但57年第三屆期滿時,又以防止軍隊個人化,且考量保密因素,下令57年7月1日全面停止佩戴團體臂章(空軍飛行員等單位隊徽臂章不受限),士官兵階級章則改配帶於左臂。團體臂章雖然不再配帶,但仍保留以傳承隊史,因此臂章圖樣也成為各單位的隊徽。
87年4月國防部令「團體臂章自87年7月1日起恢復佩帶」,除將級軍官配合國防部暫緩實施外,上校(含)以下官、士、兵均全員佩帶,佩帶位置於軍服右肩下三公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