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師級兵力結構改進方案」(陸精案)原來要與高司單位調整的崑崙案,在民國68年7月同時執行,但蔣經國總統指示暫緩並分階段實施,所以延後一年,到69年5月開始進行第一階段的裝甲部隊整編,代號「陸精一號」。
陸精案在68年1月30日奉蔣經國總統指示,先執行崑崙案後,再視整體環境與裝備獲得情形分階段實施;參謀總長宋長志也指示:「陸軍6個裝甲旅應優先予以編成,12個重裝師戰車營可研究集中編組與運用。…裝步師因缺戰車及裝甲人員運輸車,似可暫緩考慮。」並指示陸軍研究將步兵師統一為重裝師型態,將6個輕裝師及反共救國軍等7個單位合併,改編為3個重裝師的可行性。
因為現實環境的限制,陸精案勢必修正且分階段執行,而以裝甲部隊整編列為優先。
最初規劃
早在47年起陸軍將15個步兵師改編為前瞻師時,就想在每一個師編進一個戰車營,但當時連裝甲師的戰車都缺裝不少,自然沒有可能再給每一個步兵師編成戰車營。到了59年嘉禾二號案改編,12個重裝師編制上雖然都有一個戰車營,但同樣因為裝備來源不足,實際只編成9個營,幾年後因為裝甲旅換裝M48戰車汰換下的M41等型戰車,才補足12個重裝師戰車營。
陸精案計畫目標達成的關鍵,就在於「裝備獲得情形」。陸精案開始規畫時,中華民國與美國外交關係已經搖搖欲墜,美軍顧問團人數減少到幾十人,不可能大規模獲得美援裝備,政府財政也無法負荷高額軍購費用。
陸精一號以裝甲單位改編為重點,依照陸軍擬定的陸精案原始構想,要將4個裝甲旅及2個裝騎團,編為6個裝甲旅及4個戰車群;6個輕裝師,依裝備獲得情形,逐次改編為5個裝步師;加上步兵師編裝調整,改編後全軍裝甲兵力將有33個戰車營、11個戰搜(裝騎)連、26個裝甲步兵營、21個裝甲砲兵營、23個防空砲兵連。與之前編裝比較,減少36個步兵營(相當於4個重裝步兵師之步兵營總數),但增加21個裝步營、8個戰車營、25個砲兵營,加減之後會增加18個營級作戰單位,在總員額不增加前提下,大大提高陸軍戰力。
但是民國68年陸軍擁有堪用的戰、甲、自走砲車數量為:
1. 戰車1231輛,其中M48A1 237輛、M41 637輛、M24 207輛、M18 108輛、國造64式 42輛。以每一戰車營44輛編制計算,約可編成26至28個戰車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