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58年7月陸軍嘉禾案裝甲部隊編成2個裝甲師與1個裝步師,是依據總統在「建軍綱領」中的明確指示。計畫研擬時陸軍也曾因為戰甲車數量不足,建議縮小規模,但是都被總統否決。然而美軍顧問團始終明確反對,德國顧問也認為不合適,現實條件也讓裝甲師難以有效運作,於是在一年後出現只針對裝甲部隊重組改編的「嘉禾二號」。
嘉禾案強調自力自主建軍,而58年2月新就任的美國總統尼克森,也提出盟邦要建立足夠自衛能力,不應只倚賴美國援助與保護的「尼克森主義」;在此之前,美軍顧問團在完成協助國軍初步現代化,建立台灣足夠自衛戰力後,顧問人數及援助金額也逐年減少,因此美軍顧問團在嘉禾案中不若以往強勢,主要功能為諮詢與建議。嘉禾案初期我方也對美方保密,一直到57年11月(總統核定嘉禾計畫9個月後),才首次正式由參謀總長高魁元具名發函,請美軍顧問團就國軍整建計畫提供意見。然而畢竟美國為國軍裝備主要來源,美方態度仍有關鍵性影響。
民國55年蔣中正總統親自主持美軍顧問團成立十五週年茶會(勝利之光月刊137期,民55年5月)。老蔣總統其實對美方處處制肘很不高興,但拿人手短,只能行禮如儀。
美軍顧問團陸軍組對嘉禾案陸軍改編的主要意見,是不需擴編裝甲部隊。顧問團認為原有的2個裝甲師(每師各3個戰車營、3個裝步營)已能滿足防衛台灣的需求,嘉禾案規劃成立3個編制龐大的裝甲師(美軍顧問認為裝步33師實為裝甲師),在台灣有限土地上,過於笨重難以運動,而且佔用太多資源,影響其他陸軍部隊戰力,所以不贊成擴編裝甲師與成立裝步師。
雙方爭議根源,在於我方擴編裝甲部隊著眼於建立反攻作戰的「前鋒打擊部隊」,而美方軍援台灣目地,是以協助國軍具備保衛台灣的能力,因此對於大幅擴編裝甲師這種攻擊性戰力,自然無法同意。
雖然3個甲種師在陸軍嘉禾案是優先編成單位,但只是組織與人員調整,應增加的武器裝備不是缺裝就是代用。如兩個裝甲師只有裝1師配有46輛M113裝甲車,遠不足編裝數,而以半履帶車或輪車代用。裝步33師則幾乎所有主戰武器都是缺裝,以代用裝備編成:編制M41戰車244輛(4個營),實編僅55輛(1個營),以166輛M24輕戰車及23輛M18代用;M113裝甲車、M114裝甲偵查車、M106裝甲迫砲車共602輛全部缺裝,以各式輪型車輛代用;裝砲營只有2個營為M52 105公厘自走砲,另外2個營以牽引式105、155榴砲代用;甚至編制內各式輪型車輛也缺裝200多輛。而只要美軍顧問團不同意,編裝表所列的編制裝備,就不知何年何月才能編實。
58年下半年,陸軍總部與顧問團陸軍組不斷開會協商,美方態度並未鬆動,雙方溝通層級也越來越高。
59年1月26日,顧問團陸軍組提出折衷方案:將兩個裝甲師改編成3個獨立裝甲旅(各旅轄2戰車營、2裝步營),戰力既不亞於2個裝甲師,又可節約8885名員額;裝步33師改回重裝步兵師;並在本島7個重裝師各編實1個戰車營。但是陸軍不同意,仍堅持原來2個裝甲師1個裝步師的編制。
59年2、3、4月顧問團陸軍組陸續向國防部及陸軍總部提出裝甲部隊編裝構想:2個裝騎團(南北2個軍團各1),3個獨立裝甲旅,12個重裝師各1個裝騎連,7個本島重裝師各1個戰車營(金門已有4個獨立戰車營支援4個重裝師,馬祖無營級裝甲單位),共需M41戰車約1110輛(含教育訓練單位及保養周轉量)、M113/M114裝甲車1136輛,以及105榴自走砲104門;老舊的M18砲車及M24戰車則淘汰報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