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資料部份引自內政部役政司的資料。
民國39年3月1日老蔣總統復職,為反攻作戰準備,整編大陸來台的部隊,汰弱留強,不准退伍不准結婚,但兵員總會減少,真要反攻大陸兵力也不夠,於是開始徵兵。
台灣省政府於 民國41年8月1日籌備兵役處,縣市政府於43年設兵役科〔股〕鄉、鎮、市公所設兵役課,辦理役政、役男、體檢、抽籤、徵召之業務。
在民國45年1月開始實施我們熟悉的"依梯次入伍當兵"之前,42年至44年曾經實施過徵集部分役男實施「補充兵」訓練,為期三個月(也有四個月),期滿歸鄉。
除了短期的補充兵訓練,民國40年8月徵集第一期常備兵,44年2月徵集第二期常備兵、同年5月徵集第三期常備兵。常備兵就是依兵役法規定的年限(2或3年)服役。這3期非規律性的徵兵,目的在補充部隊缺員,這就是「充員兵」一詞的由來。
日據時代的徵兵,台灣青年大多被送至東南亞作戰一去不返;光復後,國民政府在台灣募兵,先以不離開台灣作保證,但是不久之後就被調至大陸參加國共戰爭,能平安返鄉的也是少數。而且當時海峽隨時可能開戰,社會上對徵兵有很強的反感。
經過幾期的「常備兵」、「補充兵」訓練,被徵召的役男,都能在結訓或退伍後準時返鄉,兵役的公信力已逐漸建立。45年1月起,開始普遍徵兵,以梯次徵召及齡役男入伍,陸軍每週一梯次,服役兩年,海、空軍及海軍陸戰隊每月一梯次,役期三年。役期是明文載於兵役法之中的。
其實在民國45年開始普遍徵兵時,美軍顧問團就曾建議陸軍義務役2年時間太短,不足以培養熟練士官兵,應該仿效當時的南韓改為3年。
直到56年,由於大陸來台的資深士官兵進入退役高峰期,陸軍基層幹部(尤其技術兵科)出現嚴重缺員,且因義務役役期太短,造成經驗無法累積與傳承,於是將陸軍砲兵(飛彈)、工兵、裝甲、通信、兵工共五種兵科的義務兵,列為陸軍第一特種兵,改為三年役期(第三年為臨時召集),第二特種兵及一般兵(含大專兵)仍為二年;並從民國35年次役男開始實施。
當年所稱的「特種兵」,不是現在的特種作戰部隊。依當時的區分,「一般兵」為步兵(步槍兵、輕重兵器(機槍、迫砲)兵),其他的兵科都算「特種兵」。因此除了上面所列砲兵(飛彈)、工兵、裝甲、通信、兵工等一特兵五大兵科外,其他如衛生、經理、行政、運輸等等也都算特種兵科。所以役男抽籤時,陸軍會有「第一特種兵」與「第二特種兵及一般兵」兩種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