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資料部份引自內政部役政司的資料。
民國39年3月1日老蔣總統復職,為反攻作戰準備,整編大陸來台的部隊,汰弱留強,不准退伍不准結婚,但兵員總會減少,真要反攻大陸兵力也不夠,於是開始徵兵。
台灣省政府於 民國41年8月1日籌備兵役處,縣市政府於43年設兵役科〔股〕鄉、鎮、市公所設兵役課,辦理役政、役男、體檢、抽籤、徵召之業務。
在民國45年1月開始實施我們熟悉的"依梯次入伍當兵"之前,42年至44年曾經實施過徵集部分役男實施「補充兵」訓練,為期三個月(也有四個月),期滿歸鄉。也在民國40年8月,徵集第一期常備兵,44年2月徵集第二期常備兵、同年5月徵集第三期常備兵。常備兵就是依兵役法規定的年限(2或3年)服役。這3期非規律性的徵兵,目的在補充部隊缺員,這就是「充員兵」一詞的由來。
日據時代的徵兵,台灣青年大多被送至東南亞作戰一去不返;光復後,國民政府在台灣募兵,先以不離開台灣作保證,但是不久之後就被調至大陸參加國共戰爭,能平安返鄉的也是少數。而且當時海峽隨時可能開戰,社會上對徵兵有很強的反感。
經過幾期的「常備兵」、「補充兵」訓練,被徵召的役男,都能在結訓或退伍後準時返鄉,兵役的公信力已逐漸建立。45年1月起,開始普遍徵兵,以梯次徵召及齡役男入伍,陸軍每週一梯次,服役兩年,海、空軍及海軍陸戰隊每月一梯次,役期三年。役期是明文載於兵役法之中的。
直到民國57年,由於大陸來台的老士官進入退役高峰期,陸軍基層幹部(尤其技術兵科)出現嚴重缺員,且因義務役役期太短,造成經驗無法累積與傳承,於是將陸軍裝甲、化學、兵工、通信、飛彈共五種兵科的義務兵,列為陸軍第一特種兵,改為三年役期,第二特種兵及一般兵(含大專兵)仍為二年。
陸軍一特兵多當一年,並不合當時兵役法役期規定,而是行政命令。實際作法是,當一特兵服役兩年期滿時,參一仍開退伍令,但是不發出,再依兵役法動員召集的規定,開一張臨時召集令,於退伍當日零時起生效,為期一年,以玆合法,所以當一特兵退伍之時,會領到退伍令與解召令各一張。而一特兵役期長,只要不是太差(或學歷太低),常被選送士官訓,其本職學能在第三年時達到顛峰,多半成為基層連隊真正的骨幹,因此後來一特兵不按規定分發技術兵科的情形非常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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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清朝太平天國亂起,中國開始引進近代西式火器,各地督撫各行其是,或建立兵工廠造鎗造炮,或直接購入各國武器,不但沒有全國「制式」,同一單位不同時期製造或採購的武器,零件、口徑、彈藥也常不能相通。民國以後,軍閥割據,武力就是權力,各省競相輸入或製造各式兵器,情況更是混亂,德、日、俄、英、美、法、捷克、比利時、加拿大、丹麥等各輕兵器製造國,幾乎全員到齊。北伐後全國取得形式上的統一,兵工署於民國二十四年訂頒制式步槍、輕機槍及重機槍標準,通令全國兵工廠遵行,但是因為產能不足,配合部隊整編全面換裝要到十年以後,二十六年抗戰爆發,中央軍及地方部隊(所謂的「嫡系」與「雜牌」)使用的步機槍種類之多,造成補給上極大困擾。不過在抗戰期間,經兵工署的努力,全國陸軍大致達到以7.92公厘口徑步槍(中正式或漢陽造)、二六式輕機槍(仿捷克ZB26輕機槍)及二四式重機槍(仿德國MG08馬克沁重機槍)為標準的步兵裝備。
抗戰中期,中國加入同盟國陣營後,開始得到少量英式裝備,後來的駐印軍與在雲南編練的「阿爾發部隊」則是全部美式裝備。抗戰勝利,國軍接收大量日軍裝備,為方便補給,於是將陸軍整編區分為「國械」、「美械」及「日械」部隊。
共軍以游擊戰起家,除少數自製外,武器裝備來源主要靠兼併其他部隊與戰利品,形式更是複雜。抗戰勝利,林彪率十三萬軍政幹部搶先國軍進入東北,得到俄軍移交的八十萬日本關東軍裝備,再加上連年征戰得自國軍的戰利品,民國三十八年初,林彪的第四野戰軍南下入關參加平津戰役時,已達百萬之眾,武器裝備為共軍各野戰軍中最優者。關內共軍武器則多以戰利品為主要來源。
共軍作戰有一特色,即是常由不同建制單位各派一部組成攻擊部隊,此種作法對當時共軍有許多好處,既可以戰練兵,平衡與提升各部隊戰術水準,又可激發各部隊相互競爭的榮譽心,更重要的是讓各部隊均能分享戰利品。
至於國共戰爭期間,蘇聯是否提供共軍俄製武器,大陸方面絕口不提,我方似亦無具體事證資料。應是當時蘇聯與中共均將國共戰爭定位於國內人民起義的階級鬥爭,為免落人外國勢力介入口實,蘇聯即使真有援助中共武器,數量也是相當有限。曾經看過一個說法,蘇聯將二次大戰期間美國援助蘇聯的十個步兵師武器交給中共,但是沒有其他的文獻資料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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