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撤退來台,逐漸重整軍備,最初幾年部隊都是大陸來台的官兵,台灣籍的役男只有部分接到補充兵或常備兵的徵集令,常備兵服役2年,補充兵則是入營4個月新兵訓練後即返鄉,之後不定期教育召集或臨時召集時,再入營短期服役(時間長短不一),因此稱為補充兵員,簡稱「充員」。請參閱http://andro0918.pixnet.net/blog/post/163015628-%E5%85%A5%E4%BC%8D%E6%A2%AF%E6%AC%A1%E8%88%87%E6%96%B0%E5%85%B5%E8%A8%93%E7%B7%B4
目前查到的資料,民國45年之前,不定期徵集的常備兵有3期,補充兵則有4期。
此外,民國40年開始,大專畢業的男生要入營接受預備軍官訓練。
民國45年1月起,台灣開始普遍徵兵,及齡役男依抽籤兵種,分梯次入伍接受新兵訓練後,分發各部隊服役2或3年。
普遍徵兵的基礎在建全的戶政與役政制度,過去在大陸沒有完整的戶籍登記,所謂徵兵,其實是招兵與抓兵;也有規定名額由各地攤派,或是所謂「抽壯丁」,1家有2個以上成年男子,須有1人當兵,也有每3家、5家自行協調出1名壯丁當兵。台灣在日據時期即已建立完整嚴密的戶籍登記制度,政府遷台後繼續維持,也因此才有推動普遍徵兵的基礎。
大陸時期的壯丁入伍後,有些會集中訓練,有些直接分發基層班排,跟著老兵邊做邊學,沒有一定做法。民國44年7月,陸軍在台灣各地成立9個「新兵訓練團」,準備負擔45年1月開始普遍徵兵的新訓任務;46年1月改稱「新兵訓練中心」(另設有砲、工、裝新訓中心),在美軍顧問的協助下,引進美式新兵訓練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