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當兵四大福利:「戰備、訓練、伙食、休假」,其中大概只有休假會被阿兵們認同。
返台假,則是外島兵的最大期望。
民國71年國軍休假規定修改之前,外島的義務役士官兵絕大部分是沒有返台假的,要回台灣,只有等部隊移防或是退伍。依當時的規定與各部隊的單行法,外島服役官兵可放返台假的只有:
1. 公假或公差:受訓、開會或押運後送裝備等,除非特殊狀況,義務役很難有機會。農曆春節採買或專案採購,原則一個連一人,想要爭取的人,要想想有沒有親朋好友是果菜肉品批發商,也要有自己貼錢的心理準備。
2. 榮譽假:可遇不可求,以個人經驗而言,全營辛苦作工挖砲陣地整整一年,也不過一個連兩個名額。
3. 慰勞假:慰勞假分好幾種,義務役預官在外島服役滿一年,有一航次慰勞假;志願役軍士官每滿六個月,有一航次慰勞假;要當三年兵的一特兵,入伍滿兩年後,有10天慰勞假(又稱 老芋仔假)。
4. 探眷假:志願役已婚者,每三個月一航次;義務役已婚者,每六個月一航次。
5. 喪假:直系血親或配偶死亡,憑台灣來的電報,或是訃聞請假一航次,返部後以死亡證明書銷假。
能放的返台假大致如此,看起來似乎還不少,但是就義務役來說,夠資格放返台假的實在很少。
而實際上,因為每航次的艙位有限,還要考慮戰備需要,因此各單位能分配到的名額有限,常常需要排隊。如果再遇到重大演訓管制休假,即使有假也沒得放。
當時馬祖一個月有四航次的船,每航次間隔約一週,因此以航次計算假期,就要看運氣。如果遇到天候不佳延航,當時在台的放假人員就可多幾天,而下一航次的人就平白少幾天。延航也是麻煩事,要每天打電話到駐台辦事處問何時「開會」?甚至要天天跑基隆碼頭等通知。對住在中南部的人來說,其實是十分不便的。我一個同梯,認真辛苦構工,好不容易獲選為榮譽假一航次返台,卻因前一天延航,次日得知開航時間,再趕到基隆已經來不及,結果返部後直接進禁閉室。
民國七十一年國軍休假規定修改,在外島服役滿一年的義務役士官兵,可以有一航次的返台假;義務役軍官則是滿半年一航次。同樣的,由於每航次名額有限,各部隊多是依到部先後或梯次排假,資淺的阿兵哥輪到放假時,常常也到了快退伍的時候。之後外島返台假愈來越放寬,據說現在是每三個月放15天或兩個月放10天,是真的嗎?
而我,當年出了新訓中心,在基隆等了11天的船到馬祖,整整20個月後退伍才再見到基隆港,還因為退伍日沒航班,多當了6天兵。

前輩您好
偶然逛到您的blog,與您的經驗相比,小弟就幸福太多了
小弟在服役在大金門,89年下部隊時,返台假是三個月10天,在實施週休二日後,改為三個月15天
搭軍包機返台
週日在金假採點放08~20 ,不可過夜,到金每滿六個月可以眷探一次,三天兩夜
2個月10天的算法,應該是志願役的慰勞假
小小學弟
[版主回覆03/08/2007 10:26:38]raven兄
感謝您的回答
雖然許多人認為現在當兵放假又多又爽
但是爽不爽應是比較出來的 社會在改變 在進步 每一個時代的阿兵哥其實都比前一代的日子好過 我20幾年前服役時的日子 已經比民國40或50年代服役的前輩好多了
只是役期一再縮短 我很有意見
並不是眼紅今天的役男可以早早退伍 而是就部隊而言 一個可堪用的熟練士官兵 至少要一年以上的歷練
如今的役期 讓剛剛進入狀況 心志 體能及戰技 才要達到軍人的基本要求時 就進入待退擺爛狀態 幾年循環之後 戰力堪慮啊
在金門當兵時,一般義務役官兵有兩次反台假,八十一年底再曾加一航次退伍假,要破百才能休,船票自費〈搭金馬快輪〉,只有五天,說是司令官的德政。
[版主回覆05/11/2009 14:16:48]歡迎蒞臨
金馬雖然並稱外島,但其實差別頗大的。
金防部是軍團級、馬防部是軍級,司令官的權責就差了一級。金門一航次有好幾艘船,馬祖只有一艘,所以即使馬防部司令官想要多放點福利給阿兵哥,恐怕也是有心無力。
最近幾年,外島阿兵返台假可以如此的頻繁,另一個原因,應該也是駐軍大幅減少,海空交通可以負荷,否則即使有假,沒有機位、船位,也是白搭。
參一大哥
以前駐防外島的義務役士官兵因退伍日無軍艦可搭,超過退伍日在營等船期間,是否還俱有現役軍人身份,要是被上級要求站衛哨或是出工差,有權拒絕嗎?若是拒絕是否構成抗命罪?
[版主回覆06/14/2009 00:54:21]這真是一個好問題
我自己也是等船而多當了6天兵, 也有領到多當幾天兵的餉.
但是那幾天究竟還算不算軍人, 要不要服勤? 我也沒有答案, 只能從幾個方面來思考:
1.有領薪餉, 當然還算是軍人, 但是我也看過外島軍友回憶說, 他們等船的那幾天, 並沒有領到多發的薪餉.
2.依照兵役法, 退伍令生效日已到, 當然就是退伍, 恢復平民身分, 成為後備軍人. 如果要再變回軍人身分, 應該要經過法定的召集程序. 召集分點閱召集 教育召集 臨時召集. 點召與教召大家有經驗, 結束離開前, 一定會宣布解召令, 如此大家又恢復平民身分. 以前陸軍一特兵在服役兩年期滿時會開一張退伍令, 同時也開出一張臨時召集令, 二者時間相銜接, 如此才能使一特兵的軍人身分不中斷. 因此依法論法, 退伍令生效後, 除非再接到召集令, 否則不具有軍人身分.
3.不只外島有船期的因素(聽說高登 亮島 還有因為風浪太大, 多當一個多月兵的例子), 本島也有因演習或執行任務中, 而被要求多留幾天的情形. 而這個問題應該是民國45年第1梯次義務役阿兵哥, 到47年在金馬外島退伍時, 就已經出現. 所以我想, 國防部或陸總部等, 早就曾訂過相關規定來處理這個問題. 只是時日久遠, 變成口耳相傳, 各單位出現不同做法, 反而沒人知道真正的規定為何(例如身分認定 薪餉計算 是否要服勤等等).
4.許多外島退伍的官兵(包括我), 都聽過說, 在到達台灣下船或下機前, 都還是軍人, 如有違規違法, 仍按軍人處置. 這個說法的目的, 應該是為了管制退伍官兵的行為, 適法性大有問題.